IPO审核流程
受理
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实行全程电子化,申请、受理、问询、回复等事项均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系统办理。发行人应当通过保荐人以电子文档形式向本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本所收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本所受理的,发行人于受理当日在本网站等指定渠道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文件。
审核
本所审核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及保荐人应及时、逐项回复本所问询。审核问询可多轮进行。
首轮问询发出前,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不得与审核人员接触,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审核工作。首轮问询发出后,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如确需当面沟通的,可通过发行上市审核系统预约。
审核机构认为不需要进一步问询的,将出具审核报告提交上市委。
本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三个月,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本所审核问询,以及中止审核、向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咨询、请示有权机关、实施现场检查或现场督导、落实上市审核委员会意见、暂缓审议、处理会后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要求发行人补充或修改申请文件等情形。
上市委会议
上市委召开会议对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以及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就其提出的初步审核意见,提出审议意见;对发行人提出异议的本所不予受理、终止审核决定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
报送证监会
本所结合上市委审议意见,出具相关审核意见。本所审核通过的,将审核意见、相关审核资料和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要求本所进一步问询。
本所审核不通过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行上市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1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并购重组审核流程
受理
本所上市公司(简称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工作实行全程电子化,申请、受理、问询、回复等事项均通过本所并购重组审核业务系统办理。上市公司应当通过独立财务顾问在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3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文档形式向本所提交申请文件,本所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本所受理的,上市公司于受理当日在本网站等指定渠道预先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相关文件。
审核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本所重组审核机构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首轮审核问询,上市公司、交易对方、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应及时、逐项回复本所问询。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组上市的,本所重组审核机构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首轮审核问询。审核问询可多轮进行。
首轮问询发出前,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有关各方,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不得就审核事项与审核人员接触,干扰审核工作。首轮问询发出后,上市公司、交易对方、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如确需当面沟通的,可通过并购重组审核业务系统预约。
重组审核机构认为不需要进一步问询的,将出具审核报告,并提交重组委审议。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文件受理后,本所重组审核机构经审核,不再进行审核问询,直接出具审核报告,并提交重组委审议。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本所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出具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组上市的,本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时间总计不超过3个月。上市公司、交易对方、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回复本所审核问询的时间,以及中止审核、向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咨询、向相关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履行请示报告程序、实施现场检查或者现场督导、、落实重组委意见、暂缓审议、处理会后事项、要求进行专项核查、法定节假日等情形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重组委会议
本所重组审核机构经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提交重组委审议,形成审议意见。重组委可以要求对上市公司、交易对方、标的资产、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代表进行现场问询。
本所结合重组委审议意见,出具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
报送证监会
本所审核通过的,向证监会报送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相关审核资料及上市公司申请文件,但不涉及股份发行的重组上市除外。证监会在注册程序中,要求本所进一步问询的,由本所提出反馈问题。
证监会注册
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上市公司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再融资审核流程
受理
本所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实行电子化审核,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办理。上市公司应当通过保荐人以电子文档形式向本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本所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本所受理的,上市公司应于受理当日通过本所网站披露募集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审核
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出首轮审核问询,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应及时、逐项回复本所问询。审核问询可多轮进行。
首轮问询发出前,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不得与审核人员接触,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审核工作。首轮问询发出后,如确需当面沟通的,可通过发行上市审核系统预约。
上市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审核机构认为不需要进一步问询的,将出具审核报告提交上市委进行审议,本所结合上市委的审议意见,出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并上市的,本所结合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直接出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本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出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本所审核问询,以及中止审核、向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咨询、向相关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履行请示报告程序、实施现场检查或现场督导、落实上市委意见、暂缓审议、处理会后事项、要求进行专项核查、法定节假日等情形,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
上市委会议
上市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并上市的,上市委召开审议会议,对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及上市公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上市委可以要求对上市公司代表及其保荐人进行现场问询。上市委通过合议形成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议意见。
报送证监会
本所结合上市委审议意见(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适用),出具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本所审核通过的,将审核意见、相关审核资料和上市公司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要求本所进一步问询。
本所审核不通过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上市公司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行上市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1年内有效,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证券,发行时点由上市公司自主选择。
简易程序
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适用简易程序的,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通过本次发行事项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募集说明书及相关文件。
本所在收到申请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保荐人就本次发行上市发表明确肯定的核查意见的,本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相关审核意见和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如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发现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明显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本所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收到按照简易程序报送的审核意见、上市公司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